銀行黑心事件又一樁!!! 這就是銀行的本質!!! 您說黑不黑?!!簡直跟地下錢莊沒兩樣!!!!! 卡債2千元變3萬 民怨銀行吸血【聯合報╱記者李蕙君 /即時報導】 2010.06.23 05:21 pm「銀行簡直是吸血鬼!」台東市民王蒼田以信用卡分12期付款買冰箱,後遷新居向銀行更改地址及電話,卻未收到最後兩期共2482元帳單,多年來也未接獲銀行通知,直到去年8月接到銀行催繳電話,指他積欠萬餘元卡債,他向銀行反映未果,至今累積卡債3萬多元,投訴消保官。 台東縣消保官謝清泉表示,該銀行計算違約金的方式採無限期數收取,已經違反定型化契約的誠信原則,有失公允,他也函送金管會,「請管管銀行的不合理行為」。 【2010/06/23 聯合報】信用卡欠款 利息以未繳餘額計 更新日期:2010/06/29 02:40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為落實保護信用卡持卡人權益,金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規定,重新研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金融機構以後不得在契約中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還有,如果持卡人沒有繳清款項時,利息應以未繳的餘額計循環利息。 消保會指出,這次金管會所研訂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是針對經常引發的信用卡消費爭議事件,計列「應記載事項」12點及「不得記載事項」10點。 在應記載事項上,規定發卡機構對遲繳款超過1個月、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的紀錄登錄在聯徵中心之前,要求須在報送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的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而且,持卡人有剩餘款項未付時,定型化契約中也規定,可以延後付款,而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的全部或一部,而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的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的本金,然後,再就抵沖後的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契約中,也規定發卡機構應載明向持卡人收取的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的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的調整頻率。 契約也同時規定,發卡機構在收取國外交易手續費時,除各信用卡組織收取的費用外,每筆不得逾消費金額0.5%,並規定除了手續費外,不得賺取任何差價。 還有,當信用卡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的占有的情形,並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繳交掛失手續費不得超過新台幣200元。 在不得記載事項上,契約中規定,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也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 契約中,也規定不得記載調整前的消費帳款,適用調整後之循環信用利率;也不得記載發卡機構之廣告及發卡機構、持卡人間的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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